山东米斯迪铝业有限公司、齐明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圣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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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咨询电话:15169120995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2民初2641号
原告:山东米斯迪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熊兵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艳,山东世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明强,男,汉族,1983年6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
原告山东米斯迪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米斯迪铝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明强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米斯迪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齐明强立即向山东米斯迪铝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7年7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的1.5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起诉之日2022年2月,按年利率3.54%的1.5倍计算,共5244元整);2.齐明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5年至2016年期间,齐明强在山东米斯迪铝业有限公司处购买门窗,尚欠货款15000元。经山东米斯迪铝业有限公司多次催要后,齐明强于2020年1月9日给山东米斯迪铝业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记载:今欠货款15000元。但欠条出具后齐明强至今仍分文未还。据此,为维护山东米斯迪铝业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山东米斯迪铝业有限公司的诉请。
齐明强缺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山东米斯迪铝业有限公司主张与齐明强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山东米斯迪铝业有限公司从事门窗经营,齐明强从事门窗安装,2015年至2016年期间,齐明强从山东米斯迪铝业有限公司处购买门窗给别人安装,欠付货款15000元,齐明强于2020年1月9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货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2020年1月9日齐明强”。
本院认为,齐明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关于山东米斯迪铝业有限公司要求齐明强应支付其欠款15000元的主张,有齐明强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山东米斯迪铝业有限公司主张齐明强应支付其利息:从2017年7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的1.5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起诉之日2022年2月,按年利率3.54%的1.5倍计算,共5244元整,依据齐明强出具《欠条》,本院酌定调整为齐明强应支付山东米斯迪铝业有限公司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齐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米斯迪铝业有限公司欠款15000元;
二、限齐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米斯迪铝业有限公司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驳回山东米斯迪铝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元,由齐明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刘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露露
书 记 员翟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