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劲文、赵玉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圣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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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咨询电话:15169120995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204民初4112号
原告:周劲文,男,汉族,1982年1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被告:赵玉胜,男,汉族,1971年10月14日出生,住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艳,山东世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劲文与被告赵玉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速裁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劲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玉胜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劲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货款24350元及利息3748元(以2435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6月31日暂计至2022年9月19日,最终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向原告下单购买五金制品,原告已按照被告要求按时送货给被告,但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24350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始终不肯支付货款。被告已经构成违约,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益。
被告赵玉胜书面辩称:一、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部分货物已退回,未退回的货款已付清,被告不应该再支付货款,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可以证明上述内容,而且质量有问题的货物给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对该损失保留诉讼的权利。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早已过了诉讼时效,原告丧失了胜诉权利。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被告催款时间是2018年7月28日,距原告起诉落款时间2022年9月27日已过四年多,已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原告丧失了本案的胜诉权利。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支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赵玉胜向原告购买五金制品,然后由原告通过物流送货给被告赵玉胜,在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共50340.7元,后被告赵玉胜退回25990元货物给原告,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4350元。原告提供向被告催收证据是于2018年7月2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后由于被告没有支付货款,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周劲文与赵玉胜的买卖关系发生在2017年9月,2018年7月28日原告通过微信聊天向被告催收货款。之后原告并没有继续向被告催收货款,直至2022年10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明知被告在2018年7月28日之后没有支付货款,其权利已受到受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即原告应当在2018年7月28日之后的3年的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但其现在提起诉讼,在没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或中止的事由时,原告怠于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权利丧失,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对于被告赵玉胜的有关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的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劲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劲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郭 小 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宋志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