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路龙永、孙文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10.29
主办律师: 王圣艳
王圣艳

王圣艳

济南
经济纠纷离婚纠纷
山东泉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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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482民初3150号

原告:路龙永,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艳,山东世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文清,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告路龙永与被告孙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龙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文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路龙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500元及利息(以10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全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500元,并承诺于半月之内付清,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归还该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孙文清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孙文清于2021年3月份向路龙永借款10500元,后于2021年5月21日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本人孙文清欠路龙永壹万零伍佰圆整,半月之内把钱付清,如有违规走法律程序。小写:10500¥,身份证号:,孙文清,2021.5.21,。”后经路龙永多次催要未果,于2021年9月15日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路龙永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孙文清向路龙永借款,并出具欠条,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孙文清应当偿还所欠路龙永的借款本金共计10500元。路龙永主张逾期利息以10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7日起(即约定的借款还款之日的次日)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全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欠条中,孙文清与路龙永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但约定了还款期限,路龙永主张逾期付款的罚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文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路龙永借款本金10500.00元及利息(以10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2021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被告孙文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功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范保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