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雅迪、许允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圣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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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2民初12926号
原告:周雅迪,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北大槐树街60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10519820520082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艳,山东世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允波,山东世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允鲍,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大田集镇东许庄行政村东许庄村265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706301852。
原告周雅迪与被告许允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雅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允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雅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许允鲍立即偿还周雅迪借款本金116519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1日起至许允鲍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计算);2.由许允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份,许允鲍因需资金周转,多次向周雅迪借款,周雅迪以现金方式出借给许允鲍,累计116519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周,年利率4.35%,到期后周雅迪多次催讨借款,许允鲍于2020年12月31日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期限3个月。2021年4月份至今,周雅迪多次催要未果。周雅迪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许允鲍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周雅迪的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周雅迪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许允鲍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31日,许允鲍向周雅迪出具《借条》,载明:今借款116519元,壹拾壹万陆仟伍佰壹拾玖元整;借款人许允鲍;借款期限:3个月;利率:4.35。
周雅迪提供其与许允鲍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许允鲍多次承诺向周雅迪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许允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许允鲍向周雅迪借款116519元,并向周雅迪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周雅迪诉请许允鲍偿还本金116519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允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雅迪借款116519元及利息(以116519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被告许允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振亮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淇程